首页>万博体育手机版客户端>正文 |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15-06-26 点击数:
今年是国际禁毒日设立28周年。6月24—26日,万博体育手机版客户端联合属地公安机关开展了“6.26”国际毒品预防教育活动,旨在通过宣传毒品预防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使师生能够辨识毒品,提高防范毒品侵害的安全意识。
在中心校区,活动设置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吸食毒品、害人害己”等条幅标语,并在校园设置以“认识合成毒品”“毒品的危害”“青少年染毒原因”“如何拒绝毒品”“禁毒法普法宣教”为主要内容的毒品预防教育宣传展板,同时为师生发放禁毒知识教育手册数千份,提供禁毒防毒常识咨询,耐心细致地为师生解答防毒有关问题。各校区举办了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远离毒品、真爱生命的自觉意识,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消息来源:保卫处)
附:
一、认识新型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精神药品(毒品)。
1. 冰 毒:又名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碱,是一种无味或微有苦味的透明结晶体,纯品很像冰糖,形似冰,故俗称冰毒。吸、贩毒者也称之为“冰”。有胶囊、粉剂、小块等多种形式,可抽吸、鼻吸、口服或注射。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吸食冰毒可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在人体内的作用快而强,一旦断药,会出现戒断症状。用药后精神兴奋、性欲亢进,对食物和睡眠的要求降低,常导致激动不安和暴力行为。
2.摇头丸:化学名称是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英文缩写为 MDMA。由于吸毒者食用 MDMA 后,大脑皮层受到了药物的控制,在没有音乐的时候,头会轻微地晃动,有一种疲惫、欲睡的感觉。但当服用者受到音乐的刺激时,就会随着音乐的节拍不由自主地手舞足蹈、疯狂地摇头,音乐节奏越强烈,头晃动得越厉害,感觉越舒服,故此被服用者称之为“摇头丸”。MDMA的兴奋致幻作用使神经系统受到侵害。
3.麻 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属苯丙胺类兴奋剂,经化验含有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4.氯胺酮(K粉):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触二、三次即可上瘾,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药品。K粉外观上是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易溶于水,可随意勾兑进饮料、红酒中服下。吸食反应为服药开始时身体瘫软,一旦接触到节奏狂放的音乐,便会条件反射般强烈扭动、手舞足蹈,“狂劲”一般会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直到药性渐散身体虚脱为止。氯胺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服用后会产生意识与感觉的分离状态,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表现为头昏、精神错乱、过度兴奋、幻觉、幻视、幻听、运动功能障碍、抑郁以及出现怪异和危险行为。同时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都造成严重损害。
二、吸食毒品的危害
1.吸毒损害人体健康
毒品的成瘾性主要取决于毒品的“精神依赖性”,即对毒品产生强烈的心理渴求,又称“心瘾”,由于合成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一次足量尝试就可产生欣快感,并表现出比海洛因更强烈的精神依赖,因此合成毒品更易成瘾。
这类毒品还会对心血管产生兴奋作用,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心率失常,严重的可产生惊厥、脑出血和猝死。因此合成毒品毒性强烈。一些不法分子还经常将若干种合成毒品混合在一起兜售给吸毒人员,毒品相互作用很容易导致过量中毒,发生致命危险。
吸食毒品会对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严重伤害,疾病缠身,精神痛苦,人生从此溃灭;
2.吸毒祸害家庭和睦
吸食毒品会导致无论多么亲密无间的亲朋好友都会疏远唾弃,无论多美幸福美满的家庭也都会分崩离析;
3.吸毒危害社会安全
吸食毒品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对毒品的渴望和毒资来源会让人铤而走险,引发各种盗窃、抢劫、谋杀等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染毒原因
1.好奇驱使 好奇是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在青少年吸毒者中,80%是在不知道毒品危害的情况下吸毒的。有的青少年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接触毒品,结果染毒成瘾。
2.上当受骗 许多青少年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毒贩子诱骗上上当吸毒的。比如在娱乐场所接受陌生人或者朋友提供的伪装成饮料、糖果、香烟的毒品,一次吸食即可上瘾。
3.追求刺激 有些青少年认为,吸毒是时尚、有品位的行为,是高档消费和富贵的象征。他们思想空虚,通过毒品寻找刺激,追求所谓的精神享受,实则被毒品掏空了身心。
4.逃避现实 一些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温暖、学习就业压力大、情感危机问题等不顺心的事情,引起精神苦闷,情绪低落,妄图用毒品来麻醉自己,解脱烦恼,结果只会是越陷越深。
5.逆反心理 有些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在成长过程中特别是青春期对父母、社会的教育产生逆反心理,父母、师长越不让他们做的事情,他们越要赌气去做,认为这是张扬自由和个性,主动走上了吸毒的道路,等到幡然醒悟,已经悔之晚矣。
6.药物依赖 因为治疗疾病,部分人群长期服用某种含有镇静、止痛药物而产生依赖性成瘾。
7.盲目自信 一些青少年认为少量吸毒不会上瘾,或者认为吸毒上瘾后能轻易戒断,怀着极端自信的心态,去吸食毒品,须知当人毒瘾发作时,对心理和生理的折磨,绝非个人意志可以控制的。
8.亲友影响 贩毒者为了增加收益、扩大吸毒圈子,有吸毒经历的人为了筹集毒资,往往会将魔爪伸向身边认识的亲友,百般引诱,将他们拉下水,成为毒友,沦为毒品的又一个牺牲品。
四、如何拒绝毒品
在吸毒者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青少年的比例最高。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发育时期,好奇心重,判别是非能力不强,抵制毒品侵害的心理防线薄弱。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因此,对青少年进行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教育是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青少年要学会在任何情况下,对毒品说:不!
积极掌握毒品知识
绝不因为好奇以身试毒!青少年有极强烈的好奇心,但是,千万不可放任这种好奇,在毒品问题上,你正面临生与死的选择。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自制力,控制好奇心,积极掌握毒品的有关知识。
拒绝接受陌生人的“馈赠”
多数吸毒者初次吸食毒品都是由于接受了毒贩子或其他吸毒人员“免费”提供的毒品而走上吸毒道路的,所以我们一定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始终要谨记天下没有白来的好处,任何事情都要靠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成功!
慎重交友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校外结交的朋友,无论是周围的同学还是社会上结交的朋友,只要在你交往甚密的人中有一个吸毒,其他人往往容易受到感染而吸毒。因此,坚决不与吸毒的人交友。
不要轻信他人
经常向你吹嘘毒品的好处,以毒品可以治病、毒品可以减肥等谎言骗你,使你丧失警惕,经不住诱惑。因此,有病一定要去看医生,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服用药物。不要听信毒品可以治病的谎言,以至深陷泥潭,毁灭人生。
远离易染毒场所
青少年涉足酒吧、歌舞厅、迪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最容易成为毒贩子引诱吸毒的目标。严格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吸烟不饮酒、不去舞厅酒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不要盲目追赶时髦
毒贩们鼓吹“吸毒是时髦的,是有钱人的标志”这种极其荒唐的错误观念。而青少年关注潮流、追崇时尚,往往会被这种错误观念所左右。因此作为新时期的青少年在潮流面前要分清是非对错,重视培养自身良好的行为习惯,不要盲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